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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殖放流赔偿“生态债” 1454斤鲢鱼“落户”神仙湖
信息来源:研究室 发布日期:2024-01-31

7.海宁法院法官亲手放流.JPG

“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破坏生态资源的危害,我会反省自己的错误,感谢法院和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!”近日,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陈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。     

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、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及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的见证下,陈某称重将1454斤鲢鱼投放于海宁市袁花镇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。

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,陈某在自家鱼塘附近,采用网捕等方式,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杀白处理。

去年7月,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刑罚,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84800元。

然而,陈某的家庭条件仅够支付部分赔偿金,于是陈某主动提出,希望用自己养殖的鲢鱼折抵赔偿金。

秉着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善意执行理念,海宁法院征求了渔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以及技术支持,并充分考虑了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、可行性及必要性,在与海宁检察院、海宁农业农村局、海宁袁花镇人民政府多次评估对接后,同海宁检察院与当事人陈某就“增殖放流”执行和解方案达成了共识,将陈某提供的1454斤鲢鱼增殖放流于海宁市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,折抵后剩余的部分赔偿金将按照协议分期履行。